E-SAVER节电装置经销商跨区作业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E-SAVER节电装置销售市场,明确E-SAVER经销商与我公司以及E-SAVER经销商之间在跨区销售E-SAVER节电装置时的相互权利与义务,特制定以下跨区作业规范:
1、总则 1.1.经销商在合约规定区域以外地区跨区作业时,需事前报备我公司并征得我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 2、细则 2.1.经销商跨区销售,且能自己独立完成无需其他特别协助的,在尚无独家经销商区域进行的,我公司原则上无异议,唯日后此地有公司提出经销要求时,则以有成功案例的既有经销商优先。 2.2.经销商在无独家经销商区域跨区销售,需我公司提供上门技术协助的。考虑回路调查、试机、安装及售后服务费用问题,我公司会酌情收取费用。每例个案开始前,我公司会视路程远近及支持程度收取一定保底费用(最低¥1,000元)。此外,若最终达成销售,我公司再按经销商进货价的10%收取费用。例:现一经销商在苏州有一个案,销售全过程由我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最终从我公司进货含税价为¥50,000元,则我公司共收取¥1,000(保底费用)+¥50,000×10%=¥6,000元费用。 2.3.经销商跨区介绍客户予我公司,并最终由我公司与客户成功签约的。我公司将提拔最终销售额的1-10%予经销商,具体提拔比例视经销商投入而定,同时支付时间视客户付款时间而定。例:现一经销商将一客户介绍我公司,最终我公司与该客户签约金额为含税价¥200,000元,考虑经销商商务支持较大,我公司按9%比例提拔费用予经销商,即¥200,000×9%=¥18,000元。 2.4.经销商跨区成功介绍新经销商予我公司。我公司在与新经销商成功签约一年内,将提拔新经销商自我公司进货额的0.5%奖励予原介绍经销商。例:现广东经销商成功介绍一新疆经销商予我公司,且签约一年后新疆经销商自我公司含税进货额¥350,000元,则我公司按0.5%比例提拔予广东经销商,即¥350,000×0.5%=¥1,750元。 2.5.经销商跨区介绍客户或二级经销商予当地独家经销商,或需在已有独家经销商区域跨区销售的,可由我公司代其与当地独家经销商协商,金额比例可参照以上,但具体接受与否由当地独家经销商决定。 3、生效 3.1.本规范自发出之日起生效。 3.2.本规范如与我公司同经销商所签任何其他具体合约有出入之处,以相关具体合约为准。
六和环保节能(昆山)有限公司 2004-6-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