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为什么需要节电
理由一 能效经济时代,节电势在必行 工业革命以来至20世纪,人类经济的突出特点是以Labor Efficiency 劳动生产率的提升为中心和重点的。在劳效经济主导的时代,谁的物料成本低,谁的劳工工资低廉,谁能够获得便宜的土地,谁就能够赢取足够的利润空间。那些"三来一补"和"来料加工"型企业的成功,关键就在于对劳效经济特征的成功把握。然而,企业一味追求廉价的劳工和便宜的土地,已经越来越难以成功了。 一些企业像候鸟一样,今年在珠海,明年搬中山; 今年在蛇口,明年移关外。更有甚者,今年在中国,明年去越南。 没有技术的提升,只能靠低廉的劳工和土地赚取利润,何处是企业的归宿? 什么才是企业真正的安身立命之本? 逐步地,人们发现,企业的成功,除与Labor Efficiency有关外,更取决于企业的Resource Efficiency 资源生产率,更具体地说,就是Energy Efficiency能效。 在能效经济主导的时代,谁的能效高,或者说谁能够创造出帮助顾客提高能效的产品与技术,谁就能够成为赢家。 有例为证, 当空调商家大打冷静牌,智能牌的时候,海信推出可以大幅省电的变频空调,遂使海信这样的以IT业务为标榜和主导的企业,在竞争激烈的2001中国空调市场上一时成为亮点。这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成功,因为在空调市场上海信完全是一个新秀。 她成功的关键在于她帮助顾客提高了能效。科龙在家电市场上的重新崛起,其成功之道与海信几乎如出一辙。 依托其专利技术,科龙推出可以大幅节能的冰箱与空调,成功地摆脱了家电企业只打价格战而不问技术诉求的巢臼,创利能力获极大提升。还有,像零售业及酒店业的竞争,国外已经将重点放在了能效上面,因为从能效的提高方面获得的利润,甚至会高出业内通常的毛利。显然,能效经济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一种任何企业都无法抗拒的趋势! 随着地球暖化和区域不稳定可能引发的能源危机,能效经济到来的速度正在加快。
在能效经济时代,节电器将成为必需品。
理由二 节电,国情所迫,政府倡导 据“MicroEnergy(NZ)Ltd”2001年对中国电力消费的调研年报指出:在对中国2000年各省的《统计年鉴》、中国统计网和中国能源协会等的耗电信息统计分析后得出结论-中国大陆节电市场份额高达3000亿元人民币,换句话说,2000年,仅在用电上,中国就浪费了3000亿元。
自1995年以来,中国政府相继颁布了《中国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97年11月1日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而且每年政府都在节电改造上投入巨资,以求有效的解决中国在电力资源上潜在隐患。
2001年1月26日,“中国节能高层论坛”在北京开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李荣融在论坛发言中阐述了我国节能工作面临的新形式和新任务,并就2002年的节能目标提出:加快制定《节能法》配套法规、标准、规范;强化节能执法监督,规范企业的用能行为,使节能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大力推进节能进步,重点开发和推广节电技术等;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政府机构带头节能等六大措施。
在论坛上,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全国各级政府机构以及公共财政支持的军队、武警、教育、医疗、研究机构等发出了《政府机构节能行动倡议》。倡议说:我们政府机构的能源消耗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5%,每年仅能源费用就超过800亿元,已成为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机构节能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的一项重要的节能政策。我国政府应在节能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来自机械、汽车、冶金、石化、煤炭、电力、有色、运输、建材、纺织、轻工、制药等十多个行业,包括国家电力公司、中国节能投资公司、武汉钢铁集团、青岛啤酒集团、海尔集团、哈尔滨医药集团、中国第一汽车集团、上海第一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等50家企业在论坛会上联名强向全国企业发表了《企业节能倡议》。倡议称:全国企业要强化节能意识,自觉树立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理念的新发展观,要贯彻国家能源政策,加快能源结构调整,…… 推动企业科技进步,应用先进节能技术,积极开发和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
理由三 省电=赚钱,电费:未被企业控制的最后一项成本
国著名的财经刊物[CFO](财政执行官)杂志最近发表的对美国1000家最大的上市公司所做的一项调查,获得了两个惊人的发现:第一:电费开支通常为企业的第三或第四项最大的成本;第二:对多数企业而言,电费是未被企业控制的最后一项成本。关于第一个发现,[CFO]发表评论认为,在多数财政行政官的传统观念中,电费成本是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因此直接控制的压力不大,无须单独加以考量,但他们很快就发现这是一个错误的概念,因为除物料成本和人工成本外,电费的支出通常为第三大项的开支,是往往被CFO们在控制模式中忽视,然而却是十分惊人的一项成本。
关于第二个发现,在这些大公司中,企业花费大量的投资用于对物料和人工成本的控制,如复杂的和极其先进的电脑控制流水线,电脑控制的物流与配送系统;复杂的人力资源管理软件。CFO们热衷于物料成本控制,人工成本控制,运输成本控制,税费控制和行销费用的控制,但恰恰对电费的控制感到力有不逮。
何以如此?[CFO]杂志认为,在电力市场解除管制以前,买谁家的电是难以选择的,企业在用电价格方面的谈判力很小;更重要的问题在于,CFO们普遍认为电费开支是难以控制的,交电费天经地义,因为用电设备消耗多少电,是由其机电特性所决定的,主观的控制无能为力。
此种观念正确吗?差也![CFO]杂志认为,通过一系列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企业至少可以减少20%以上的开支。
技术层面:在设备侧通过改造的方式,如加装先进的节电控制装置,通常可以使设备的用电减少5-25%。一系列成熟的节电手段,都可以使不同的用电设备,如电机、灯光、空调、压缩机,甚至一个用电系统的用电量获得大幅度的降低。这方面的潜力极大,而且有成熟的被证明有效的手段可供选择。现在的问题在于,CFO们普遍没认识到这一点。
管理层面:事实上,最大的节电潜力应来自加强管理,通过加强管理,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CFO所面对的困难是,他们或许认识到了加强管理的重要性,但他们缺乏相应的工具,比如,实时的电力信息系统,让他们了解企业的哪些部分用了多少电,哪些是合理的,哪些是不合理的,有了这些统计信息,他们将能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节约用电。
总之,电费是这些大企业的第三或第四大成本,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控制,而目前的现状是企业很无奈,不象企业的其他成本控制,CFO们有非常明确的方式有效的控制,电费的控制却仍处于一种非常初级的阶段。 因此,电费成本控制,成为美国大公司的最后一块成本控制处女地,是未被控制的一项成本,同时,也是企业的最后一项可控制的成本。
附《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节能管理,提高能效,促进电能的合理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障经济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是指国家和地方电网以及企业自备电厂等所提供的各类电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约用电,是指加强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电措施,减少电能的直接和间接损耗,提高能源效率和保护环境。 第四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负责制定节约用电政策、规划,发布节约用电信息,定期公布淘汰低效高耗电的生产工艺、技术和设备目录,监督、指导全国的节约用电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的节约用电规划,实行高耗电产品电耗限额管理和电力需求侧管理,监督、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节约用电工作。 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鼓励、支持节约用电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加强节约用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约用电科学知识,提高全民的节约用电意识。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约用电义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建立节约用电奖惩制度。 第二章 节约用电管理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高耗电行业的监督和指导,督促其采取有效的节约用电措施,推进节约用电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的电力消耗。 第八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高耗电的主要产品实行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管理,定期公布主要高耗电产品的国内先进电耗指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和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不高于国家公布的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指标。 第九条 用电负荷在500千瓦及以上或年用电量在3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用户应当按照《企业设备电能平衡通则》(BG/T3484)规定,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 条件的单位每二至四年进行一次电平衡测试,并据此制定切实可行的节约用电措施。 第十条 用电负荷在10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应当遵守《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和《产品电耗定额和管理导则》(GB/T5623)的规定。不符合节约用电标准、规程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 电力用户应当根据本办法的有关条款,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约用电措施,制定节约用电规划和降耗目标,做好节约用电工作。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用电设施的节约用电评价等合理利用能的专题论证。其中,高耗电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高耗电的指标由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中采用;正在使用的应限期停止使用,不得转移他人使用。 第十四条 用电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应当注明耗电指标。鼓励推广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鼓励建立能源服务公司,促进高耗电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淘汰和改造,传播节约用电信息。 第三章 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通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和优化用电方式,在完成同样用电功能的同时减少电量消耗和电力需求,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实现低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第十六条 各级经济贸易委员会要积极推动需求侧管理。对终端用户进行负荷管理,推行可中断负荷方式和直接负荷控制,以充分利用电力系统的低谷电能。 第十七条 鼓励下列节约用电措施: (一) 推广绿色照明技术、产品和节能型家用电器; (二) 降低发电厂用电和线损率,杜绝不明损耗; (三) 鼓励余热、余压和新能源发电,支持清洁、高效的热电联产、热电冷联产和综合利用电厂; (四) 推广用电设备经济运行方式; (五) 加快低效风机、水泵、电动机、变压器的更新改造,提高系统运行效率; (六) 推广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节能型变压器; (七) 推广交流电动机调速节电技术; (八) 推行热处理、电镀、铸锻、制氧等工艺的专业化生产; (九) 推广热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技术; (十) 推广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 (十一) 推广应用蓄冷、蓄热技术。 第十八条 电力规划或综合资源规划中应当包括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内容。 第十九条 扩大两部制电价的使用范围,逐步提高基本电价,降低电度电价;加速推广峰谷分时电价和丰枯电价,逐步拉大峰谷、丰枯电价差距;研究制定并推行可停电负荷电价。 第二十条 对应用国家重点推广或经过国家节能认证的节约用电产品的电力用户,可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减免新增电力容量供电工程贴费,价格主管部门在征求电力企业意见的基础上予以协调处理;对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和推动工作,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可在管理费用中据实列支。 第四章 节约用电技术进步 第二十二条 国家鼓励、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创新,公布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开发重点和方向,建立和完善节约用电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节约用电技术市场。 第二十三条 国家组织实施重大节约用电科研项目、节约用电示范工程,组织提出节约用电产品的节能认证和推广目录。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支持节约用电示范工程和节约用电推广目录中的技术、产品,并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节约用电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安排的科学研究经费应当支持先进节约用电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和行业节约用电管理部门对在节电降耗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制定奖惩办法,对在单位产品电力消耗管理中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对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单位产品电力消耗超过最高限额指标的,限期治理,未达到要求的或逾期不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新建或改建超过单位产品电耗最高限额的产品生产能力的工程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约用电主管部门会同项目审批单位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项目责任人和设计负责人的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的;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或将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电的设备、产品转让他人使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