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贯彻“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推进我市节约能源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节约能源是我市能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贴息项目的实施,引导企业、社会力量进行节能技术装备,优化我市能源资源、保护环境。 第三条我市节能贴息项目采用市能源基金予以实施。凡使用电网电力的企业、事业单位进行节能、节电技术装备,可按本办法申请节能贴息。
第二章贴息项目计划与管理
第四条对节能贴息项目,实行息金总量控制,并按季度编制计划。 第五条编制节能贴息项目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依据是: (一)、国家产业政策; (二)、国家节能政策; (三)、国家《节约增效工程方案》。 第六条编制计划的原则: (一)、选择技术含量高、有示范效应的项目,提高我市节约能源的技术水平; (二)、贴息项目的实施,要选择已获得国家、省节能标志的节能产品,并逐渐创建我市节能名牌产品,节能工程名牌企业。 (三)、项目,总投资在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 第七条采用以下措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新装设备的项目,属编制计划的选项范围: 1、使用先进的用电设备运行方式;对高耗电设备、工艺采用微机监控;使用高频可控硅调压装置; 2.使用交流电机节电技术;对低效风机、水泵进行节电技术改造; 3、使用绿色照明产品; 4、降低厂用电和残损率; 5.回收利用余热、余压,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清洁、高效能源技术、热电联产和热电冷联产技术; 6、应用远红外、微波加热技术; 7、应用直燃空调,蓄冰、蓄热空调设施; 8、对热处理、电镀、制氧等工艺组织专业化生产; 9、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10、应用其他在节能工作中证明技术成熟、效益显著的通用节能技术。 第八条申请节能项目贴息,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填写《深圳节能贴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经贸局,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初审。 第九条项目初审后,市经贸局组织节能专家进行技术经济评估,专家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市经贸局、市财政局根据专家意见共同审定项目,编制季度计划,向银行推荐。 第十条列入市节能贴息项目计划的,企业自行与银行协商签定贷款合同,贷款期不得超过2年。
第三章贴息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经审定列入市节能贴息计划项目的、且已获得银行贷款的,具备申请贴息资格。 第十二条给予贴息的最长时间为2年,贴息标准为:在项目核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同期银行技术改造贷款利率贴息。 第十三条具备申请资格,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贴息: (一)、项目在合理的工期内竣工,并通过市经贸局组织节能专家验收合格的(同时填写《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竣工验收报告》,见附表); (二)、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并经过市财政局审核的。 第十四条贴息的申报: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应由项目主办单位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向市经贸局申报贴息; (二)、申报单位应填写《深圳市节能贴息项目贴息资金审批表》(见附表),及与银行签定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五条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对贴息资金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息金。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在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下拨息金,划入市经发病能源基金支出专户,由市经发局补贴到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企业收到息金后,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应认真执行所申报并被列入计划内的项目,保证贴息资金专项专用,并定期报告项目的有关情况。如发现有关单位在申报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贷款资金的,将取消有关单位享受贴息的资格并予通报。 第十九条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召集息金的协调和决策专题会议,对享受贴息的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每年对能源基金的使用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章 其 它 第二十条市经贸局定期将节能效果较大的项目情况整理并予公开,作为其他企业进行类似技术装备的参考资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暂行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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